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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大使馆认证 , 驻华领事馆认证 , 贸促会认证 , 香港商会认证
FSC土耳其巴拿马领事认证该如何签发?

FSC土耳其巴拿马领事认证该如何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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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认证?

所谓“双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什么是单认证?

所谓“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是否可以只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而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

绝大多数祖国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祖国的外交或领事馆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会导致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认证。只有在当事人确定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认证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而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 


是否可以只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事馆认证,而不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

不可以。外国驻华使领馆只能确认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而不直接确认公证机构或其他证明机构的印章和签字。



外国驻华使馆对办理领事馆认证的文书有何要求? 

(一)不同祖国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祖国|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二)各个祖国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未受刑事处分有效期为1个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领事馆认证,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三)如您需要了解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


为什么有些祖国要求文书一式两(多)份?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驻华使馆规定,对申办领事馆认证的文书需要留存归档,且存档的文书也要经过外交部领事馆司办理领事馆认证。所以,向上述驻华使馆申办领事馆认证时,应按其要求准备一式两(多)份的文书(均为原件),并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的领事馆认证。 


是否可以申办一式多份文书的领事馆认证?

可以。当事人可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相应份数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均为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馆认证。 


办理领事馆认证用的文书为何必须附相关译文?

因办理领事馆认证的文书是要送国外使用的,因此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须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 



某些祖国驻华使馆办证时间为何这么长?个别使馆所需时间为何与使馆人员对当事人的描述不一致?

某些祖国驻华使馆受人手和场地等因素限制,办证时间较长。领事馆司对外公布的办证时间与使馆实际相符。但预取日期仅供参考,个别祖国驻华使馆办证时间经常会发生变化


如何获得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认证规定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外交部领事馆司在中国领事馆服务网相关栏目介绍领事馆认证的相关知识和办证规定,

并根据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的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馆认证规定汇编》和

《领事馆认证信息》。有关申办单位或人员可在申办文书的领事馆认证前访问中国领事馆服务网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领事馆认证?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领事馆认证,但中外双边领事馆条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内地文书送香港使用需要办理领事馆认证吗?

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馆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馆认证,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申请因公护照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保证了因公出国渠道的畅通,为增进与的相互了解|加深友谊|促进交流|互利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现行中国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国任务审批制度。 


  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因公出国人员须由派遣部门向上级拥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审批部门根据派遣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主要审查出国任务是否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组成是否合理。 


  二|出国人员审查制度。 


  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一律由授权的部门归口负责,主要审查该出国团组成员有无犯罪记录|工作表现和个人品质。 


  三|因公护照颁发制度。 


  派遣部门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发照机关申领护照。发照机关根据规定对派遣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颁发相应的护照。如发现不符合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或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情况,发照机关有权拒绝发照。 


  四|因公护照的集中保管制度。 


  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其回国后交回其所持护照,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保证因公护照只能用于出国执行公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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