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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大使馆认证 , 驻华领事馆认证 , 贸促会认证 , 香港商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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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活动。


为什么公证后还需要办理认证?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交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证明书能为使用国确信,不致于因为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鉴可能出于伪造而影响公证文书在境外的法律效力。办理认证不同于办理公证那样是为了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办理领事认证或使馆认证之前,首先必须确定以下事宜:


1、文书的签发国和使用国;


2、文书种类


如果文书签发国和使用国都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则无需办理使馆认证,只需办到外交部认证或高等法院认证即可;只要文书签发国和使用国其中一方不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则必须办理使馆认证。


根据文书签发国和使用国的不同,办理认证的流程也各不相同:


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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