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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大使馆认证 , 驻华领事馆认证 , 贸促会认证 , 香港商会认证
约旦沙特使馆认证TUV证书YOdan

约旦沙特使馆认证TUV证书YOdan

使馆认证的重要性:


大使馆加签业务是我司一项重要业务,直接服务于外贸公司和企业。在长期的办理领事馆 认证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代送了大量的外商贸文件和单证的领事馆认证业务,并在实际工作中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为他们解决了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难题, 赢得了时间,确保了通关结汇的正常进行。


认证的文件种类:


通常认证的资料有:商业INV|装箱单|代理协议|授权书|价格单|委托信|合同|报关单|营业执照|商检局出具的(卫生许可证证明|健康证|分析证等)|SGS|CE|ISO等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使馆认证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收费还较高。因此,企业在开展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贸易时要考虑到认证费用,尤其是对成交金额不大的贸易要注意这一点。同时还要注意有些国`家是按批次收费,有些国`家是依据INVOICE金额按一定比例收费。

营业执照德国领事馆双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馆认证对有关文书的要求:


(一)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或单据有不同要求,当您在向涉外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书的申请时,应先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公证机构准确出证。


(二)各个国`家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阿根廷要求未刑公证书2个月有效,奥地利要求未刑公证书1个月有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领事馆认证,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领事馆工作进入全`面发展新时期。包括领事馆认证在内的各项领事馆工作在整体外交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越来越被老百姓所熟知。


什么是领事馆认证,领事馆认证与生活中常见的“产品质量认证”或“认证许可”不同,我们这里所讲的领事馆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就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形象地说,人出国要办理签证,而文书出国就要办理领事馆认证了。


我司为广大出口企业便捷办理使馆认证,让出口企业不用再花费珍贵的时间为使馆认证四处碰壁,由是的公司为您办理一步到位,一`站`式服务为大家带来快速,方便,简洁,贴心的服务。

不可以。首先,外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只能确认中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其次,外国驻华使领馆没有我国内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涉外文书必须先经我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馆认证,而后外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我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


领事馆认证

是指一国外交|领事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馆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领事馆认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通过领事馆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境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境外的使用效力。


(2)通过领事馆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确保出口贸易各项程序(如报盘|申请进口许可|出口结汇)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领事馆认证并没有确认和证实单据文件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所以进口国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对单据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认能否被进口国所接受。如果经进口国审核,单据文件内容不真实,尽管该单据文件经过领事馆认证,仍可能被拒绝接受。


(3)通过领事馆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限制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馆认证可以防止商人的伪造诈骗|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4)由于领事馆认证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限制进口的目的。

信用证的支付流程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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