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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泰国大使馆认证(深圳公司)

发布:2022-04-14 11:14,更新:2024-11-10 12:02

营业执照泰国大使馆认证(深圳公司)


为什么要办理使馆认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需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才能在进口国办理通关结汇手续。使领馆认证不仅仅是一种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经过认证的单据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为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一|领事馆认证的定义


领事馆认证是领事馆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二|领事馆认证的目的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馆实践,领事馆认证的目的是使我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三|新中国领事馆认证发展


领事馆认证是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领事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货物委托代理出口按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2)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3)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6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65、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66、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67、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6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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