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证书泰国菲律宾领事双认证ShangHai
自由贸易证书泰国菲律宾领事双认证ShangHai
什么是领事馆认证,
领事馆认证与生活中常见的“产品质量认证”或“认证许可”不同,我们这里所讲的领事馆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就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形象地说,人出国要办理签证,而文书出国就要办理领事馆认证了。
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认证的份数。认证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认证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对于不符合使馆规定或提交材料不完备的文件,应如何计算认证时间?
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补送文件,以补齐文件送交贸促会的日期为准。
如何向贸促总会申请催办相关使馆的领事馆认证?
首先应填写“催办申请”标准格式后传真我会,我会再以书面形式与公司提交的“催办函”同时递交外交部申请办理催件。
是否可以只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而不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
不可以。
驻华领事馆认证文件要求:
1|下列使馆要求所有认证文件一式两件: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乌兹别克斯坦|意大利|土耳其。其中 一份供使馆留底(不收认证费)
2|下列使馆要求提供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份数如下:埃及|也门|伊朗|韩国|印尼|老挝|巴基斯坦|埃塞俄比亚|卢旺达|安哥拉|莫桑比克|坦桑尼亚|印度等以上国`家提供一份复印件;刚果共和国--提供二份复印件;阿联酋提供一份(产地证)复印件|提供二份(CI) 复印件。
领事馆认证的费用
1.一般情况下,办理领事馆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司先行垫付,待认证文件寄回,再据实结算。对于有不良记录(结算不及时等)的合作伙伴,则应预交办理费用。
2.已送进使领馆进行认证的文件或单据,申请单位发现错误要求退回的,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撤单申请,贸促会可以帮助及时追回,但其已发生的费用,申请单位必须承担。
3.由于各个国`家使领馆的规定|收费及注意事项时有调整,所以办理领事馆认证的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
申办领事馆认证程序
第ONE步:办理符合领事馆认证要求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第二步: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
第三步: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
附件:
(三)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和外国驻华使馆双认证所需时间 种类
办理时间(工作日) 平件外交部受理文书后第4个工作日且使馆对外办公时送件,使馆认证所需时间请参考《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馆认证规定汇编》
急件外交部受理文书后第2个工作日且使馆对外办公时送件,使馆认证所需时间请参考提交材料(用于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的领事馆认证)
个人申请涉外民事类公证文书如需办理外交部领事馆司的领事馆认证,须统一由在京代办机构或地方外办代理送办。有关在京代办机构或地方外办名单和联系方式可登录中国领事馆服务网
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领事馆认证?
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领事馆认证;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领事馆认证。
通常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企业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馆认证要求。如果对方要求您办理领事馆认证,那么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文书。
使馆已要求相关航司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切实做好退改签服务,确保广大乘客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086号集浩大厦A座1708
- 邮编:518000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经理:刘海都
- 手机:13715150281
- 传真:13715150281
- QQ:2609154911
- Email:26091549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