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3715150281

巴拿马banama大使馆认证公司简介

更新时间:2024-09-05 12:02:00
价格:¥305/份
规格:20cm*40cm
用途:巴拿马国外客人背书
出单地点:深圳成都重庆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13715150281
联系人:刘海都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巴拿马banama大使馆认证公司简介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馆机构加以认证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馆认证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756为突破国外非关税贸易壁垒,我司为广大出口企业便捷办理领事馆认证,免去烦锁中转流程,一手操作;帮助出口企业办理“使馆|领事馆馆认证”,以使货物顺利出口。为大家带来快速,简便,贴心的服务。


因领事馆认证的时间一般较长,为了不影响国外客人清关,尽快安排资料操作。在认证问题上拿不准主意时,要多与客人沟通,因为客人比我们更熟悉他们本国海关的规定。

领事馆认证,是指根据进口国要求,申请单位将本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有关文件或单据(证)经贸促会证明|认证后还需递交该国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的活动。


领事馆认证既是外交领事馆职能又是国际贸易惯例,是一项时间紧|环节多|政策性都较强的业务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领事馆认证业务量逐年递增。欢迎广大外贸公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前来垂询和办理。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可以吗?

这是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认证,而后外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认证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是否可以只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馆认证,而不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馆认证


不可以。首先,外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只能确认中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其次,外国驻华使领馆没有我国内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涉外文书必须先经我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馆认证,而后外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我国外交部领事馆司或地方外办的印章和签署官员的签字属实。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领事馆认证更是极其重要。中国是进出口贸易大国,外贸是很多企业的生命线。有些小企业好不容易和外商谈成一笔买卖,及时地生产发货,等货物到了国外的港口,却因为事先不知道要为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办理领事馆认证而无法卸货清关,从而产生大量滞港费,来之不易的买卖就这样赔了钱。除了外贸,在进行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时,投标企业一般会被要求出具公司资质证明|有关商业合同等文件,毋庸置疑,这些文件也都是需要经过领事馆认证的。所以,在商业活动中,及时地办理领事馆认证至关重要,有时,甚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所以,领事馆认证看似平凡而实则重要,是中国外交或领事馆机构以国`家名义对外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是一项非常神圣庄严的外交职能,并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办理领事馆认证很重要也很必要,只有先办妥了领事馆认证,您才能在国外顺利的开展各项活动。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使馆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馆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使馆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官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馆认证。


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相应的使馆认证。


可申请大使

馆认证的文件:


1|经由贸促会或商检局(法检产品由商检局认证)认证 的通关结汇用的商业文件,如原产地证|商业CI|价格单|装箱单|检验证(健康证|分析证|无放射证等)|品质证书|提单| 各类运输证明|屠宰证书等。


2|不属于上述1的其他文件,如商业合同|协议书|委托 代理证书|授权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资本证明以及业务证明等(须经中国贸促会做成证明书,然后交外交部和驻华使馆办理领事馆认证)。


1、问:A 类企业货到付款业务,付款延期需要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或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问: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可否跨行同名划转?


答: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及相应付汇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同一网点办理,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


3、问:何种情况下,B 类企业可以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


答: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 B 类企业,自列入 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086号集浩大厦A座1708
  • 邮编:518000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经理:刘海都
  • 手机:13715150281
  • 传真:13715150281
  • QQ:2609154911
  • Email:2609154911@qq.com
产品分类